(一)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镇江市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、政策、法律法规,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,提出人口与经济、社会、资源、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,负责对稳定低生育水平、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综合协调。
(二)协调有关部门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实行综合治理,推动有关部门、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职责,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,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。
(三)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;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指导和监督工作,推进依法管理。
(四)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、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,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;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分析、信息综合及信息化建设。
(五)依法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;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和供应工作;开展计划生育科研成果和节育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;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和优生促进计划;协同有关部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;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工作。
(六)建立流动人口公共服务、信息共享和区域协作制度,指导和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。
(七)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。
(八)指导和监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、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。
(九)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;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;指导市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。
(十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